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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生育保险走向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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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项惠及沈阳市每一位有幸成为母亲的城镇女职工的新政即将在全市实施。10月24日,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今后,沈阳市的产妇不仅可以拿到产假工资,其丈夫还可带薪休护理假。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费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管理费中列支。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沈阳市缴费比例确定为6‰,是根据沈阳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经过调查测算,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只有确定在6‰,才能够基本满足沈阳市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需要。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用人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经审核,按生育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支付范围:休产假可领生育生活津贴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对特殊情况的规定是: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此外,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特别指出的是,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三种情况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三种情况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产、引产、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绝育或者复通术、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剂术的诊疗费;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其他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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