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一式二份);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一式二份);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一式二份);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一式二份);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
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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