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第一次对生育津贴作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对该公约的修订中,明确这是一项属于与收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津贴不应低于原收入的2/3。2000年《保护生育建议书》(第191号)又提出,生育津贴应提高至妇女原先收入的全额。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三是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生育保险地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
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地《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地通知》(劳险字[1988]2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