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
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具体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其中,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医疗服务包括为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地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是产假。
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按照1919年《保护生育公约》(第3号)的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又提出,妇女有权享受时间不少于14周的产假。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有延长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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