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被告陈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向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子女应当在生育前提出,原告提供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时间晚于原告实际生育时间,因此无法推断出计生部门对原告2011年7月的再生育予以了同意,故经办机构认为原告不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遂于2011年12月6日出具回执告知不能办理。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原告属于首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所应该享有的待遇并不因为有无《再生育子女告知书》而发生变化。
审判长:原告为什么没有在生育前向计生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
原告:怀孕后曾到当地居委会进行过询问,但当时并没有人告知需要办理有关手续。2011年5月,原告去国外生育,当年8月才回到国内。
审判长:原告认为《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中同意再生育是指哪一次生育?
原告:原告只生育过一次,《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仅仅针对7月份的生育。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该同意应当是指向告知书之后的生育。
是否属于不符合申领的情况
庭审辩论阶段,对王女士在未取得计生部门的生育许可前生育,是否属于不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在行政告知上有瑕疵,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文件必须明确。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