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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育后办证 申领生育保险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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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了解,《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将“属于计划内生育”作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规定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审判长:被告陈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向计生部门申请再生育子女应当在生育前提出,原告提供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时间晚于原告实际生育时间,因此无法推断出计生部门对原告2011年7月的再生育予以了同意,故经办机构认为原告不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遂于2011年12月6日出具回执告知不能办理。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原告属于首次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原告所应该享有的待遇并不因为有无《再生育子女告知书》而发生变化。

  审判长:原告为什么没有在生育前向计生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

  原告:怀孕后曾到当地居委会进行过询问,但当时并没有人告知需要办理有关手续。2011年5月,原告去国外生育,当年8月才回到国内。

  审判长:原告认为《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中同意再生育是指哪一次生育?

  原告:原告只生育过一次,《再生育子女告知书》仅仅针对7月份的生育。

  审判长:被告有何意见?

  被告:该同意应当是指向告知书之后的生育。

  是否属于不符合申领的情况

  庭审辩论阶段,对王女士在未取得计生部门的生育许可前生育,是否属于不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在行政告知上有瑕疵,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文件必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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