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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育后办证申领生育保险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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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12月,刚生完女儿不久的王女士前往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因办理《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时间晚于实际生育时间,她被告知无法证明其女儿系计划内生育,因此不予办理。王女士不服,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据了解,《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将“属于计划内生育”作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对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办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按照规定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当然,在强调公民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行政机关除了要严格依法行政之外,有必要更多地从立法本意和法律实质出发,把工作做得更细一点、服务更到位一点。本案中王女士曾先后两次到社保机构咨询有关情况,但遗憾的是两次都未获得明确的指导,而本该以便民利民为宗旨的办理须知却因为内容过于简单而被行政相对人所诟病,这些都应该引起行政机关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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