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也可参保享待遇
新生儿在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可享受居民医保的相关待遇。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三个月之内,个人缴费金额为40元,享受待遇时间为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母亲没有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办理参保时间为出生28天之后至三个月之内,个人缴费金额为40元,享受待遇时间为保费缴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参加居民医保的市民生育费用也可报销,参保人凭本人医保卡、准生证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可享受相关待遇。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报销范围: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所需的常规诊疗费、药费以及疾病治疗相关费用,但应在三个月内补交新生儿参保费用并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参保手续办理结束后,须持卡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销);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但不支付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该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从原渠道解决。
报销比例不少门诊也可报销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比例,成年人和老年居民为80%、75%、70%,未成年居民和各类在校学生为85%、80%、75%。但报销时,需要扣除起付标准和个人应承担部分。
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到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也可以报销。门诊医疗费首次起付标准为40元,年度内自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年度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门诊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每次看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低于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50%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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