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生育保险具体业务。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财务监督。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及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收益。(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其他收入。第七条用人单位按参保人上月(新录用人员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缴费。参保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不计征生育保险费;低于本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任何单位不得拒付。生育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逐月全额缴纳,不得减免。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九条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下一缴费年度启用的上年度本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参保人工资变化情况及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用人单位欠费次月向其发出催缴通知;对拒不执行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征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连续欠费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的,作停保处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暂时确实没有能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申请,对符合缓缴条件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应当补缴缓缴的生育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免缴滞纳金。补缴的利息按城乡居民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计算。用人单位申请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必须提供有效担保。缓缴期满仍然没有能力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或其他原因中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清算人、用人单位处分其财产时必须通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作为清算小组成员。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或滞纳金应当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转让、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责任。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第十四条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生育医疗费用水平变化以及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等情况,需对生育保险费率、待遇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调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孕产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补偿(以下称生育待遇)。(二)所有参加了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以下称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生育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1.顺产为270%。2.难产为320%。3.剖腹产为420%。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规定标准的50%。(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1.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为10%。2.皮下埋植术为15%。3.流产术为30%。4.引产术为120%,其中怀孕满24周以上的按顺产待遇支付。5.输精管结扎术为30%。6.输卵管结扎术为50%。7.输精管复通术为150%。8.输卵管复通术为180%。自然流产按流产术待遇标准执行。第十七条参保人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二)生育时在保,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停保2个月及以上的,其连续缴费时间从再次参保之日起重新起算。第十八条参保人应到具备服务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下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九条申领生育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流产证明)或户口簿。(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四)诊断证明及费用凭据(异地或境外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证明;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第二十条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须提供以下材料:(一)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二)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三)费用凭据。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第二十一条参保人由于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