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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有生育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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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超过18个月才来申领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的(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起算)。(二)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手续。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从录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失去参保资格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每半年应将生育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参保人公布一次,接受其监督。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二十八条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有关生育保险工作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缴纳生育保险费有关的人员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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