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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有生育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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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生育保险事务公开办事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参保的有关信息及咨询、查询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处以骗取、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未将生育保险基金全额存入生育保险基金帐户的。(二)擅自更改参保人生育保险档案,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三)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四)违反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五)擅自减免、增提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挪用、截留生育保险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挪用的生育保险基金;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或待遇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为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销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所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销职工在单位停保期间所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四)其他未执行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形。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在法定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参保人产假前月工资收入。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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