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可以根据合法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应由企业按月向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变更手续。
第九条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注销手续,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十条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形成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