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企业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一胞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委托代领的,应当提交申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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