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其他四种保险已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框架。但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一些独到特征,如在覆盖范围上,它是五大保险中最广的一个,所有单位和群体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有医疗保障权利;在待遇享受上,它既有像其他保险一样,在职时先履行缴费义务,达到退休年龄后直接享受保险待遇的地方,也有缴费当年就可以拥有个人账户、分享住院统筹的保险待遇。因而,笔者认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仅要计算缴费年限,而且还要体现自己的特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实践
实行单位缴费年限与社会统筹待遇相挂钩的实践。笔者所在滨海地区从1997年开始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初期,未设立缴费年限,在职人员实行“三段直通式”的基金支付方法,即参保职工患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医疗账户支付;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由职工自付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按年度计算,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本人年工资总额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的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医疗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而退休人员不设立个人账户,也不设定个人自付段,直接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且个人负担的比例只有在职的一半。在运行中,我们发现三类情况比较突出,一是接近退休年龄人员多的单位踊跃参保,年龄结构偏轻的单位参保积极性差;二是没有“大病号”的单位不愿意参保,主动来参保的单位往往有“大病号”的隐患;三是门诊就医人员冲击使用个人账户和自付段情况严重,就诊人次居高不下。
根据这三类情况,我们分析研究后发现,主要是因为退休人员没有设立账户,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没有分开管理,“大病号”享受社会统筹和缴费长短没有关系。于是,到了1999年7月,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退休人员设立了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实行“板块式”办法,即现行的统账结合模式,并实行单位缴费年限与社会统筹待遇相挂钩,即:参保职工在参保6个月内不享受社会统筹;满6个月不满1年的,限额结报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限额结报10000元;满2年不满3年的,限额结报20000元;3年以上的,正常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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