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实践。为退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实行“板块式”办法,并实行单位缴费年限与社会统筹待遇相挂钩,这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起到了一定改革的效果,但它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用人单位等待观望的问题。而且,我们发现两种新的情况难以解决:一是有一个单位1997年参保,参保时只有1人,这一参保人员退休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为参保单位退休超比例还要继续缴费;二是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不少参保人员开始个人缴费,如何缴,缴到什么时候不缴?2003年,我们尝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必须达到4项条件:一是连续缴费年限男须满30年,女须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199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三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或55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四是1997年以来连续参保缴费。这一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调动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思考
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0年的改革实践来看,设定缴费年限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有利于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但在设定缴费年限过程中,笔者认为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相融性原则。养老保险设定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和年龄条件,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享受2个月的生活补贴,这两个主要社会保险都设定了一定的缴费年限,因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定要与养老等其他保险相衔接,除了规定最低的缴费年限条件外,还应承认1997年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即既要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也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限制,从而有利于五大保险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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