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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为何设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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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其他四种保险已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框架。

  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的实践。为退休人员设立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实行“板块式”办法,并实行单位缴费年限与社会统筹待遇相挂钩,这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起到了一定改革的效果,但它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用人单位等待观望的问题。而且,我们发现两种新的情况难以解决:一是有一个单位1997年参保,参保时只有1人,这一参保人员退休时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为参保单位退休超比例还要继续缴费;二是随着企事业单位改革,不少参保人员开始个人缴费,如何缴,缴到什么时候不缴?2003年,我们尝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必须达到4项条件:一是连续缴费年限男须满30年,女须满25年(特殊工种的,男须满25年,女须满20年),199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三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或55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四是1997年以来连续参保缴费。这一政策实施以来,有力地调动了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思考

  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0年的改革实践来看,设定缴费年限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有利于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有利于保护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但在设定缴费年限过程中,笔者认为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相融性原则。养老保险设定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和年龄条件,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享受2个月的生活补贴,这两个主要社会保险都设定了一定的缴费年限,因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定要与养老等其他保险相衔接,除了规定最低的缴费年限条件外,还应承认1997年以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即既要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规定,也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限制,从而有利于五大保险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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