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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费用时,由用人单位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一次性计发。结算时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剖腹产术登记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等。引、流产费用结算时须出具门诊病历、化验单、B超报告单等材料。
二、异地工作女职工生育费用结算办法
在异地工作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引产或流产时,由用人单位将有关材料,包括:病历、费用发票、明细单、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单位证明等汇集后,每月按规定时间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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