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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广州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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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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