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下午,全国妇联召开《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与会专家就相关问题展开热烈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职工未就业配偶怎样享受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已经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但是,这一规定并未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中得到具体体现。
全总女职工部调研员张青介绍,目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份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进行规定。“生育保险办法应进一步强调。”
中华女子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唐芳认为,社会保险法已有规定,如果《办法》不具体说明,是一种“缺失”。她查阅资料后发现,在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医疗费报销已有规定的省区市中,大部分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只报销5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回应,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费问题一直是个“困惑的事情。”
“生育保险和生育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负责人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在全国七个城市开始试点城镇居民生育保障工作。有的通过政府补助资金,将生育医疗费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补足。“问题不是没考虑到,而是考虑哪种办法解决更为合理,社会成本低。”
与会专家认为,既然《办法》中已明确“不双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就应对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其100%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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