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27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明确,不能因为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如果不补高,就会和这两条规定相冲突,这显然不是立法的本意。”刘明辉说,生育保险津贴应“补高不扣低”,应规定,“职工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按生育津贴的标准计发给个人,高于单位月平均工资的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是“补给企业,不是补给个人,企业可以补高。”
刘明辉说,在非公企业,如果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一般不会补给个人两者的差额。虽然法律赋予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的担心会让很多女性选择沉默。
生育保险应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
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办法》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此标准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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