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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 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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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实上,长沙在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方面已做出了很多创新规定。

  12月21日前,公众可通过三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电子邮件至lifachu@mohrss.gov.cn

  3写信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拟出新规

  生育保险范围扩至所有单位和职工

  据了解,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由原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至今已行使18年。该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缴费比例不超工资总额的0.5%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超过工资总额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同时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于异地生育则作出如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异地生育,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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