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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 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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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实上,长沙在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方面已做出了很多创新规定。
  生育医疗费用由保险基金支付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此外,旧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而新办法删除了这条。同时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生育津贴按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长沙情况

  2004年起实行生育保险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长沙一直在不断地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市医保局局长罗昶表示,2004年,长沙就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且生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符合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在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覆盖更多群体

  “事实上,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适用于该办法。”据介绍,该办法对享受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长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很多政策都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突破。”罗昶介绍,为进一步覆盖更多的群体,长沙的生育保险主要分三大块,一是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工作人员;第二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定额补助1000元。第三是今年11月才出台的新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费用不超过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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