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露莺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其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企业的规章制度,虽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因违反法律,也是无效的。
最后,单位和小蔡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病假工资等合计人民币22000元。另外,与小蔡提前结束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7500元。
女职工常被用人单位五种方式隐形侵权
"之前,我们也碰到不少外贸、通信类公司以女职工擅自结婚为由而将其开除的。"王露莺说。在市总工会所接到的投诉中,记者也发现,结婚、生育权被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占了相当大部分。
事实上,也有不少女职工向工会反映,尽管没有因怀孕被开除,但也存在被用人单位以种种隐形的方式侵权。市总工会对此进行了总结,大致分为以下5种常见"模式"。
1.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负担生育成本,明确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单位在与女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要交违约金或解聘;或要求女职工"排队"生育,怀孕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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