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自2002年10月开始实施生育保险制度,据统计,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共有82.1万,今年已享受相关待遇的人数为13000余人次。据了解,在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照老的办法执行。
生育保险范围扩大
原有的《办法》只适用于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办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提高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就是生育保险费。这一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新《办法》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根据女职工的生育特点,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时间由6个月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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