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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生育保险法11月实施 赴港生子不得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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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6%上调到0.8%。同时,新《办法》扩大了覆盖范围,增加了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此外,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

  市人力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此外,女职工领取结婚证前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需提醒的是,新《办法》发布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在2014年4月1日前生育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继续按原文件执行。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新调整

  调整享受待遇条件

  原办法: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6个月。

  新办法:将参保并连续缴费调整为12个月,并要求职工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保险关系需处于存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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