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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生育保险法11月实施 赴港生子不得报销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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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生育等情况将不予支付医疗费,同时还扩大覆盖范围、上调缴费比例、提高待遇标准,并简化了支付手续。
  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1、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有调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人工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

  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50天调整为42天;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2、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补贴有调整。

  妊娠3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00元提高到3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6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医疗费补贴有原来的1800元提高到220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补贴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2800元;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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