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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出台职工生育保险新政 生育补偿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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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知》规定,在今年7月1日以后,生育保险定额补偿标准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也扩大了,产假工资也有了明显的调整。
  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

  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2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职工既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将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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