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2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2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职工既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将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