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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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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医疗服务范围的确定性。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也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的医疗费用和疾病的医疗费用原则分开,以规范生育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可列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如一些省市规定给予生育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金,还有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参保女职工开展妇科病普查的支出。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解读】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

  根据本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享受产假的主要是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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