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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生育保险待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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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公民为实行计划生育而采取的避孕、节育和补救措施。公民在进行这些手术时,身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有的还可能因为操作不当而引起手术并发症,理应得到国家的经济奖励和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以及人口发展状况确定生育津贴的具体支付范围。例如,有的地区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后,给予男职工一定假期,以照顾生育后的妻子,假期工资照发。

  4.关于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过去是按照女职工本人产前标准工资计发。由于工资制度改革,标准工资的概念逐步淡化,在制定生育津贴给付标准时,一方面要考虑不降低女职工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要照顾不同行业的工资差异,调动所有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积极性。因此,劳动部《企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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