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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责任主体和统筹层次应以省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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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规模庞大的五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社保基金已经成为一个巨大的“福利黑洞”——据国家审计署统计,中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不足2%,而2007年、2008年CPI分别为4.8%和5.9%,巨大的福利损失已经形成。

  2009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已经达到1524亿元。如何使这笔巨大的资金逃离福利损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建议,应将失业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改革为以省级政府为主,制度运行和基金投资均应以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而发行省级失业保险特种债券将可以有效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记者:

  目前中国社保基金投资收益率跑不过CPI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话题。现在,中国1500多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分散在县市层面,您认为应当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投资收益率?

  郑秉文:

  对中国而言,与其他社保五险基金的情况一样,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体制难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

  根据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这样的投资策略已显过时,投资渠道狭小,投资回报率也很低。

  根据2008年年底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统计数据,多年来中国五险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不到2%,而2000~2008年间,CPI分别是0.4%、0.7%、-0.8%、1.2%、3.9%、1.8%、1.5%、4.8%和5.9%,年均2.2%。失业保险基金收益率显然难以战胜CPI,仅2007和2008年失业保险基金分别贬值高达2.8个百分点和3.9个百分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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