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目前在社保基金管理领域,统筹单位的道德风险往往难以避免。省级政府为责任主体是否有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郑秉文:
我认为,在这种投资体制下,基层统筹单位道德风险的发生几率非常小。即使个别基层单位出现一些道德风险迹象,省级政府对下辖的市县实际统筹单位“距离”较近,容易识别、鉴别、预防和纠正。因此,基本不会逆向选择,制度收入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中央和省级政府就基本不存在由此陷入财政风险的可能性。
记者:现在有些地方给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单位下指标,并有相应的奖惩。您认为,这种激励有何弊端?一个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该以什么为目标?
郑秉文: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力的失业风险,调节经济周期导致的贫困发生率,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熨平失业人口的消费水平,以保持和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所以,这个制度的瞄准率和失业金替代率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对于中国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来说,重要的一点是不能以基金积累增加的财务指标作为制度目标。事实上,国际上的经验表明,一个成功的失业保险制度,就是在失业人群最需要的时候能充分体现保障功能。
所以,我国的失业保险统筹单位应该改变激励机制,改革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评价标准,防止失业保险制度的财务指标的锦标主义,防止失业保险基金增长至高无上的盲目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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