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什么是重新就业?
现阶段下列人员可视为已经就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
十五、按照失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哪些?
1、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2、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失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3、单位必须按月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照规定比例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单位应当在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7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同时及时告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应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十六、按照失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职工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城镇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逾期未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登记手续的,则视同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按规定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4、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卡)须知
一、领取银行卡时请本人携带《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及身份证领取,他人不得带领。
二、如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领取时,需要家属代领者,需持本人身份证或复印件、代领人的身份证,《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
三、凡当月未按指定日期领取存折(卡)者,可延长二月期限,过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四、存折(卡)遗失,可持本人身份证在交通银行任何一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将新账号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每月30日后可在交通银行各营业网点领取当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存折密码666666,密码本人可以自行更改。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卡》请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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