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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专业复习资料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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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和就业服务的制度。

  (2)失业保险待遇(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程度划分)

  1)当1≤n<5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当5≤n<10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当10≤n时,累计缴费l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注意事项: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遗属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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