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工作程序
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6】175号)
适用范围
2.1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2.1.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继续升学或者为就业的人员;
2.1.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2.1.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2.1.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除名、开除的人员;
2.1.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2.1.6在劳动年龄内,且没有工作的其他人员;
2.1.7按规定办理了农转居手续的人员。
工作程序
3.1审核办理要求
3.1.1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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