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3.2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享受的权利
3.2.1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3.2.2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2.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3.2.4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离退休。
3.3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3.3.1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3.3.2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3.3.3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3.3.4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工作程序
1.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执行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就发【1995】183号)
2.适用范围:凡在本实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3.办理程序
3.1求职者填写《求职人员职业指导卡》,建立跟踪服务档案。通过交谈了解个人信息、发现问题;
3.2使求职者对自己的个性特点和能力有客观、正确的认识,必要时进行心理测试,心里测试程序。
3.2.1工作人员讲解心里测试服务方法、程序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具体要求;
3.2.2受测人员进行测试;
3.2.3通过软件分析测试数据,工作人员进行结果评估。
3.3帮助求职者进行职业选择,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3.3.1使求职者调整心态,了解就业政策、就业形势;
3.3.2使求职者对照自己的工作技能择业;
3.3.3进行技能培训。
3.4求职者返回劳动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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