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求职者实现就业。
1.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1号)和《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京劳就发【1996】184号)
2.适用范围:凡在本实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取得了合法劳动报酬但又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和单位招工人员。
3.办理程序
3.1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人员的就业登记程序
3.1.1失业人员就业后,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到户口所在区县职介中心提出登记申请,填写《就业登记申请书》、《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
3.1.2区、(县)职介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开据《提档通知单》,签订委托《存档协议》,并在《登记卡》加盖“北京市城镇招聘专用章”,收回其《求职证》;
3.1.3失业人员凭职介中心开具的《提档通知单》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取人事档案。
3.2单位招工的办理程序
3.2.1用工单位招聘失业人员须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15日内,持被招用人员的《求职证》到所在区、县职介中心办理招聘备案手续;
3.2.2持《招聘花名册》(1式3份,盖有招工单位人事章,其中1份盖有劳动保障部门招工专用章)到社保所提取档案;
3.2.3社保所留存盖有招工专用章的《招聘花名册》,其余盖上档案专用章后交由提档人员办理其它事项,同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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