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民工失业保险模式。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模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全国的实践中主要三种模式可供参考:第一种是并轨模式即江苏模式,一律将农民工列入城镇失业保险制度中,农民工交纳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失业保险费,在其失业时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二种是双轨制模式即福建模式,农民工个人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实行同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农民工个人不交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时,一次性支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法定最低工资的60%。第三种是优惠模式即沈阳模式,对农民工实行比城镇更为优惠的政策。针对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等特点,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应实行分类、分层次的制度。对在城镇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有定居城镇意愿的农民工,实行同城镇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但由于农民工的特殊性,应与城镇职工有所区别。而对大部分的非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外出务工只是为增加一时收入,在其失业时仍有土地作为保障,实行一次性的失业补助金。为此,笔者建议,对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实行优惠式的双轨制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并轨制,即统一为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合理设计筹资机制
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三方。首先是政府筹资。在国际上,失业保险基金政府的筹集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政府完全承担失业保险费的筹集,比如智利;二是政府只承担一定比例的筹资,比如日本政府承担比例为25%;三是政府完全不承担任何筹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鉴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承担一定比例的筹资,所筹资金设立一个专门账户列入社会统筹系统,比例为50%左右,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承担。资金来源由中央政府财政与地方政府共同筹措,其中地方政府财政承担主要部分,采取固定的财政拨款方式,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补足。
其次是用人单位筹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交纳保费,实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当年客观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规定一个上下限比例,在此区间内进行调整,如1%~3%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