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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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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相关法律缺乏统一规定。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交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减少给付期限。目前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最长为12个月,发展中国家为6个月,我国法律规定为24个月。据相关数据表明,近30%的农民工失业时间在6个月⑥,因此应把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定为6个月。但是由于农民工本身的收入低,长期对其支付失业保险金,容易引发道德风险,而缩短支付期限,有利于促进再就业。

  实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高统筹层次明确接续机制。失业保险制度应逐步从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的方式发展。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越高,说明失业保险制度的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互助互济作用越大。省级统筹层次有利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在迁出地与迁入地之间的失业保险关系有序接转。

  追究用人单位拒缴或欠缴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方面,改变对用人单位的罚款计算方式,将应罚款的金额与用人单位不缴费、少缴费的金额相联系,以此金额为标准征收滞纳金,按日计征罚金,加大罚款的处罚力度,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不缴费或者少缴费行为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法律条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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