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饭店在试用期内每月向小王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饭店应该向小王补足2个月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400元。
法官提示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即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或是实习期、见习期),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最低工资不能包括社保费、加班费
■案例:
2009年3月,小刘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物业公司承诺给小刘每月工资800元。
但上班后,物业公司发给小刘的第一个月工资是688.28元,不到800元。小刘去问公司人事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公司为小刘上了社会保险,从工资中扣除了小刘个人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64元和医疗保险费47.72元,工资实发688.28元。
起初,小刘对物业公司的答复深信不疑,但后来得知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便又去问公司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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