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答复说最低工资中包括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加上保险费后,小刘的工资已经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在朋友的指点下,小刘2010年1月对物业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足2009年3月到12月的工资差额1117.2元。
仲裁机构支持了小刘的请求,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应向小刘支付工资差额1117.2元。
法官解析: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虽然这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但《最低工资规定》的一大特点是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内制定各自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调整方案。目前,诸如北京市、上海市等地有关最低工资的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最低工资中不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以小刘提起仲裁时有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方案为例,《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中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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