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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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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保基金是广大参保者的“活命钱”,是社会保险体系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随着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统筹层次的不断提高,我国社保基金规模以较快的速度逐年增长。

  一是信息化建设不够规范。目前国家尚未开发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化软件和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各地由不同的开发商开发,信息系统格式不一、口径不一,标准不一,各行其是,很不规范,给上级部门的情况掌握、数据汇总带来不便。另外,财税部门与社保部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应用不统一,很难资源共享,加之社保部门经费不足,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网络建设滞后,甚至严重影响业务工作的开展,造成统计数据信誉度、准确度差;二是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保工作不相适应。全国仅12个省市劳动保障厅局设立了社保基金监督处,编制一般3-4名,其他省市只有1-2名专兼职监督人员,市县设立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和配备专职监督人员的更少,有的甚至没有基金监管人员。因社保业务种类繁多,工作繁忙,面对庞大的社保基金,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很多都没有专职的基金监督和内部审计机构,基金行政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以及对社保基金的检查,对参保企业缴费基数的年审、对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审查等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三是对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单位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监管措施,不足额参保缴费及长期欠费问题无法得到切实解决。四是基金管理人员不但应具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和责任心,更要有专业的技能或精通的业务知识,因疲于忙业务,忽略了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政策、法规的培训,社保基金管理人员素质和基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五是应向社会披露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信息,没有及时披露,无法接受社会监督等。

  三、加强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

  鉴于我国目前在社保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保障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应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化解,确保社保基金管理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防范基金管理风险,有效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把老百姓的“养命钱”收好、用好、管好,让群众放心。

  (一)加强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认识。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是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一是领导要重视,组织要确保。各级领导对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重视是否,直接关系基金监管工作开展的力度、深度和社会参与度,同时也能确保社保监管组织机构的筹建、人员的配备和经费的落实,为基金监管工作提供有力的政治、组织保障。二是要确保基金安全,对在执行过程中不合规的政策要尽可能纠正,确保政策执行正确到位,避免和减少因政策执行偏差导致的基金损失。三是要防止滥用权力,要形成相应的权利制衡机制,防止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甚至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保基金依法正确使用。四是要确保支付。社保基金事关民生,只有确保社保基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才能安定人心、稳定社会。

  (二)国家应建立分权式管理制度。

  首先,应建立独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和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应由各级政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代表共同组成,制定专门的政策和措施实施基金监管,尽快在基金监管中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监管委员会按城市设立地方监管办事处实行垂直管理。其次,建立专业性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改变目前社保部门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时又是基金运营的主体的不规范局面。基金管理局依据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将统筹账户基金投资于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为主的对象(如定期存款、国家债券)和国家重点开发的建设项目。同时,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门的指令将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保部门建立临时性账户,从财政专户划出给付资金并按时足额进账职工在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养老金账户。各级财政对社会统筹部分的给付负有最后责任。再次、应建立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个人账户养老金,并筛选信誉度高的基金管理机构,与之签订契约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并建立社保基金的公益受托人或法人受托人制度,做到依法托管、资产独立、钱权分离、功能分立、法律责任明确、专业运作、信息披露,从而隔离道德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最大化。

  (三)建立完善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可以利用目前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契机,明确社保基金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在未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后并实施的同时,认真吸收现行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规章合理成分,加快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规范起草,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置于法律控制之下,加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构成完整的社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社保基金监管主体有法可依,执法有力。

  (四)、加强社保基金的预算管理。

  在国家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认真准确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计划,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把本地区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年度内扩面任务指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清欠指标等基本数据摸清做实,按照“可靠性、真实性、统一性”的原则,编制社保基金收入预算;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规定的列支范围的标准和支出规模,编制支出预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社保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对税务征缴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基金要及时存入财政专户,便于社保部门及时办理登帐、基金转移、退休办理等。同时,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保基金决算的审核工作,完善财政、劳动保障两部门联合上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工作机制,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完整。

  (五)、预防社保基金被蓄意冒领。

  一是建立和健全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制度。实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是防止冒领养老金行为,保证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应加大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张贴公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多样性的宣传工作,同时采取日常认证与集中认证,普遍认证与重点认证,居委会、社区、乡镇劳动管理服务站认证与本级社会保险机构认证三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方法(如:本地区认证可采取街道居委会、社区、乡镇劳管站和社保部门合力进行;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采取电话约访,指纹鉴定、网络视频、本人最新照片邮寄等认证措施)。二是加强认证机构的知识培训和认证程序培训,使本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及各街道、乡镇、社区具体负责认证的工作人员熟知认证工作流程,尽快掌握认证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好地为认证工作服务。三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社保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对举报他人冒领养老金的,一经查实,给与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同时对冒领者加大处罚力度。四是协调公安、民政殡仪部门,定期将死亡信息以纸质通报方式或网络传输方式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采集第一手资料,堵塞冒领漏洞。五是对于逾期未进行认证或音讯全无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停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等补办认证手续后再给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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