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亮点落实立法初衷
■牵动员工五大权益
■尚需立法之外更多努力
■长达16年的立法蹒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至此,这部从2007年底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法律,历时3年,经4次审议,最终在“十二五”规划即将启动、中国的社会保障迎来跨越性的历史时刻艰难降生。
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务院各部委。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以部委“通知”、“暂行规定”或“办法”的形式发布的行政规章。社保基金监管的法律层次非常之低,权威性不足,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根本就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依据,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保险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文件,填补了我国在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
四大亮点落实立法初衷
一是养老、医疗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据深圳市社保部门统计,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保人数100万人次。
此次通过的社保法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法律还同时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是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此前,社会保险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不太明确。有些人大常委会委员就此提出:“为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应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通过法律不断调整和缩小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险水平差异,立法应尽量减少允许地方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为实现全国统筹做准备。”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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