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养老金账户能随身带走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二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计算,也就是说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转移资金量并不是单位缴费部分的12%,而是缴费工资的12%。举个例子:今年杭州市区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4%,那么这14%企业缴费中的85.7%,加上全部个人账户资金都可以被转走。所以,转移12%并非“转移12%,剩下的88%带不走”。
各地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与实际退休年龄有关,实际退休年龄越大,数值越小)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越高.
基础养老金的计算稍微复杂些,主要影响因素是本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和当地平均工资,因此可以看出具体转移资金的多少与养老金的计算没有关系。
《暂行办法》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
对个人来讲,转移12%还是转移20%,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累积,也不影响将来养老金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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