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个安徽籍外来务工人员,先后在江苏、浙江、广东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
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但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资金转到安徽省
。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广东,那么就由广东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
《暂行办法》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因为现在要解决的是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从而实现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累加问题。
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已经确定了,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了。
不过,劳动保障部门已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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