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外出打工者暂不办转移手续
对跨地区流动就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来说,他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不能再办退保手续对农民工有利
《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起,参保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暂行办法》作出不退保的规定,其实对农民工的权益是一种保护。我们来算笔账:
假如工资收入按照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0元为例。现在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一个月职工个人要缴172.80元,一年2073.60元,如不考虑工资增长缴15年,个人一共缴31104元。
如果年年参保、年年退保,一共退还31104元(缴费退还均未算利息),缴纳的钱虽然没有损失,却丧失了15年的养老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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