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日本,最早建立的养老金是“恩给制度”,只包括了官员与军人等。1941年建立的《劳动者年金保险法》,以体力劳动者为保障对象。1944 年又制定了《厚生年金保险法》,把养老保险制度扩展到普通工薪人员。而日本的全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上世纪60年代末才开始实施的,直到70年代末全民养老保险制度才真正建立起来。而且,国外的职工养老制度也是由多种类型构成的,都不是一轨制。
以日本为例,到现在为止,其养老保险也是由“多种年金”所组成,如有1959 年建立的国家公务员年金、1962 年建立的地方公务员年金、1956 建立的公营企业雇员年金。而在其“厚生年金”中,还有1954 年重建的私营企业雇员年金和1940 年建立的船员年金。这就是说,日本并没有将各个年金统一为一个年金。
美国的养老金制度虽然也历史悠久,但其公务员年金与企业职工年金 也一直同时并存,而且,即使是美国公务员的养老也分为联邦公务员年金与地方各州的公务员年金,难以一轨制。
我国应如何解决养老双轨制的问题?
如果将所有人都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畴,改革的阻力会非常大。所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可以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这样,既激发劳动者工作积极性,又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公平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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