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4:参保者缴费压力不增加——缴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虽然范围扩大,报销标准提高,但是缴费标准和费率仍然不变,没有增加职工及单位的负担。”李国伟介绍说,按照新《办法》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
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8%;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同时,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市区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超过3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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