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五”时期我国已基本具备加快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性条件
1、“十二五”期间我国已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了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外来流动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除了转移个人帐户以外,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上述办法较好地维护了包括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的养老保险权益,提高了他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极大地方便了人口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2、“十二五”期末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覆盖所有农村地区。
2009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决定2009年先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进行“新农保”的试点。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该年“新农保”的“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
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又把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时间提前了5年,提出了在“十二五”期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按《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农保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他们“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人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时,可获得政府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也会给予补助;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政府再全额补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3、近年来我国部分省、市进行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自2008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制定了有关本地区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市、重庆市、天津市、浙江省及郑州市、泰州市、芜湖市、包头市、杭州市等政府发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从上述地区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看,尽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形成全国大体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办法和政府补贴办法,但其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规定个人缴费的标准均较低,并可自主选择不同档次,而且将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的地方财政补贴扩大为对本地区户籍城乡居民的补贴。
这样既解决了本地区户籍城镇居民与户籍农村居民在能否享受地方政府养老补贴待遇方面存在的矛盾,又扩大了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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