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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快推动流动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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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发展,我国加快推动流动就业人群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拟在2020年前特别是“十二五”时期不千方百计尽快解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不仅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而且为政府财政、社会和家减轻了沉重的养老负担。

  三、流动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拟采取“强制参保与自愿选保相结合”的办法

  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各地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虽然进行了有益探索,出现了“深圳特区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杭州模式”等,但至今全国仍未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外来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

  有关部门曾设想对于稳定就业(从事正规就业、建立劳动关系及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农民工,可以纳入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不稳定就业(签订短期合同、频繁流动以及从事各种灵活就业的)的农民工,则引入完全实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过渡性办法。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精神及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建议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最好采取“强制参保与自愿选保”相结合的办法。

  对其中有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流动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笔者认为在“十二五”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执法监督力度,与强制企业对本单位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地户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样,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聘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流动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企业在面对“民工荒”、“招工难”时,也不能仅仅考虑增加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流动劳动力工资的办法,而应首先依法为他们缴纳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

  然而对城镇无用人单位的流动就业人员(包括大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要强制他们参加流入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话,由于他们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就需要由个人缴纳以就业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至少60%为基数,按约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229元;2010年7月,国家统计局明确将“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称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0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

  如以60%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流动就业人员个人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为3928.32元,平均每月为327.36元。这并不是所有无用人单位的流动就业人员都能承受的。

  假使加上他们要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负担就更大。

  现阶段实施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强化了附加在不同地区户籍上的福祉,但随着今后全国各地新农保在农村适龄居民中的全覆盖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实施,它将使那些在城镇无用人单位的流动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收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能力,自愿选择究竟是参加流入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他们以后需要改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别时,再按统一办法转换接续。

  总之,在“十二五”时期我国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引导更多包括大量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在内的城镇无用人单位的流动就业人员参加适合自身情况的社会养老保险,让他们懂得早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自己解决“老无所依”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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