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问:已参保企业中的未参保职工如何补办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答:对已参保企业中的未参保职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其职工身份予以认定,对其职工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核定。企业必须为上述人员补办参保手续并填写《辽宁省企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核定表》。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凭企业申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关系认定手续和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为其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企业及个人应将1992年7月至办理参保手续前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予以补齐。对补缴历史欠费的,按政策规定应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我市对在2009年7月以前补缴历史欠费的,暂按滞纳金总额的10%征收,其中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不征收滞纳金。
对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只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而未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收回已发的参保登记个人电脑编码,不按参保人员对待。凡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应在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参保及缴费相关手续。否则,过期不予受理。
二十三、问:对已参保的停产企业、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已到其它单位就业的,由于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可以。对停产企业、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已到其它单位就业的,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与企业签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协议,将养老保险关系临时转移到重新就业的单位接续缴费,原企业不得以其它条件为由而拒绝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对由于原企业欠费,企业及职工补缴历史欠费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前的欠费由原单位承担。如下岗职工在重新就业单位合同期满未再就业的,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所在单位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所在单位,原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二十四、问:机关事业单位中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临时工)人员,是否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手续?
答:机关事业单位中聘用的编制外用工人员,由政府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办理签定《劳动合同》及参保手续,并负责向地税部门代办缴纳养老保险费等业务,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按企业缴费办法执行。
二十五、问:农民合同工期满,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接续?
答:农民合同工期满,继续在城镇企业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取得城镇私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劳务、服务等临时性协议及从事其它自由职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工期满返乡务农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到城镇就业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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