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记入“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中心将个人缴费额和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中心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两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每年的1月1日至12 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农保中心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断缴费的,县农保中心应按照规定封存其个人账户,封存期间的个人账户连续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恢复缴费的,恢复个人账户记录。
第二十八条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2月31日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社所打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咨询系统或其它通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县农保中心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中心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中心应通过乡镇人社所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六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社所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名单,交村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当月15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社所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乡镇人社所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对参保人员的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并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
第三十四条 县农保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县农保中心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农保中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