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
每年年初,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将财政补贴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县农保中心应协调县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县农保中心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县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县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县农保中心和县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拨付。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收支平衡决算。县农保中心应编制财务报告,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县外的,县农保中心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缴费和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条 县外参保人员转入本县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人社所提出参保申请和关系转移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
转入地乡镇人社所经办人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初审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表》和《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中心。县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开具《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转入接收函》”),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转入接收函》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发给转出地县(市、区)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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